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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數【OFFICIAL】REMBRANDT STYLE YOKOHAMA KAN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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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雙床房



房間設施及用品

  • 客房設施
  • 液晶電視
  • 冰箱
  • 電話分機
  • 暖氣與冷氣(獨立空調系統)
  • 浴室(配有溫水沖水馬桶座)
  • 加濕功能的空氣清淨機
  • 烘乾機
  • 水壺
  • 配備防災設備
  • 所有客房均提供免費網路連線(無線區域網路)
  • 客房設施
  • 茶具
  • 沐浴露
  • 洗髮精/護髮素
  • 牙刷套裝
  • 毛巾
  • 浴巾
  • 睡衣
  • 拖鞋
  • 一次性拖鞋
  • (大廳自助餐提供刮鬍刀、刮鬍凝膠、棉花棒、梳子、沐浴海綿和化妝棉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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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人桑拿



服務清單

  • 投幣式洗衣機
  • 壓褲器
    每層樓均可使用。 (免費)
  • 暫存
    請留在前台。 (免費)
  • 影印/傳真
    請向前台詢問。 (付費)
  • 鬧鐘
    我們的桌子上有一個鬧鐘的時鐘。
  • 宅急便
    請向前台詢問。
  • 出租車
    請聯絡前台。
  • 郵件
    請向前台詢問。
  • 按摩
    請聯絡前台。
  • 貴重物品
    請留在前台。 (免費)
  • 自動販賣機
    果汁/製冰機
  • 所有客房均提供免費網路連接
    所有客房均提供有線和無線區域網路(Wi-Fi)。
  • 檯燈
    前台提供(免費)

  • 前台提供(免費)
  • 微波爐
    可以在二樓找到。
  • WiFi/無線區域網
    客房內提供WiFi和無線LAN。 (自由的)
    ※我們無法保證連線/速度或提供連線支援。


免費出租物品

  • 熨褲機(每層)
  • 檯燈
  • 微波爐(二樓有售)


有償服務

  • 投幣式洗衣機
  • 複製
  • 傳真
  • 卓久彬
  • 計程車
  • 郵件
  • 按摩


住宿條款和條件

(適用範圍)
 第一條
  • 本飯店與賓客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盡事宜,依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執行。
  • 當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時,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優先適用該特別協議。
(住宿合約申請書)
 第二條
  • 希望與本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人必須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⑴ 嘉賓姓名
    ⑵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⑶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附表1基本住宿費用執行)
    ⑷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款第(2)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飯店將在提出該要求時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住宿合約的簽訂等)
 第三條
  •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飯店證明未給予同意的,則不在此限。
  • 依據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須繳納飯店規定的申請費,但以住宿期間(超過3日則為3日)的基本住宿費為限。
  •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住宿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6條和第19條的規定,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預訂費用,然後適用於賠償金,任何剩餘金額將在根據第十三條繳費後退還。
  • 若未在飯店依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押金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事實的情況。
(無需繳納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第四條
  •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也可以接受簽訂合約後無需支付同項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本飯店受理住宿合約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明確申請押金的支付日期的,將被視為接受住宿合約。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五條
  •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⑴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⑵ 因滿員而無空房時。
    ⑶ 認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⑷ 住宿者為黑社會、黑社會成員、黑社會相關組織、黑社會附屬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⑸ 住宿者為黑社會或其業務活動受黑社會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⑹ 當尋求住宿的人是一家公司且該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⑺ 住宿者對飯店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⑻ 明確確認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⑼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⑽ 打算過夜的人因醉酒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麻煩時當有明顯惹惱其他客人的行為時。當客人未對賓客名單中的條目作出回應或對條目做出虛假聲明時。當明確認識到沒有支付能力時。
    ⑾ 屬於都道府縣制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的情況。
(客人取消合約的權利)
 第六條
  •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如果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飯店將指定支付申請押金(不包括)的到期日。 ),住宿客人將被收取附表2所示的違約金。但是,如果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協議,則在接受該特別協議時,飯店將僅在通知住宿客人取消住宿合約時告知其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當天晚上8:00之前抵達(如果已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之後的2小時)且未與酒店聯繫,酒店將視住宿合約而定。
(飯店有權解除合約)
 第七條
  •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以取消住宿合約。
    ⑴ 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做出或已經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⑵ 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⑶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住宿時。
    ⑷ 為黑社會、黑社會成員、黑社會相關組織或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⑸ 其業務活動受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⑹ 當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
    ⑺ 住宿客人對飯店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⑻ 打算過夜的人因醉酒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麻煩時當有明顯惹惱其他客人的行為時。當客人未對賓客名單中的條目作出回應或對條目做出虛假聲明時。當明確認識到沒有支付能力時。
    ⑼ 不遵守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⑽ 在臥室睡覺時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或違反飯店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必要的事項)。
    ⑾ 屬於都道府縣制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的情況。
  • 当ホテルが前項の規定に基づいて宿泊契約を解除したときは、宿泊客がいまだ提供を受けていない宿泊サービス等の料金はいただきません。
(住宿登記)
 第八條
  •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我們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資訊。
    ⑴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職業
    ⑵ 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
    ⑶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⑷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3 條規定的費用,則住宿客人必須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訊。
(房間使用時間)
 第九條
  •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隔天上午 11:00 期間使用飯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仍可以接受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的客房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⑴ 延期費用:每小時1,000日圓(到下午2點)
    ⑵ 下午2:00後,收取一天房費。
(遵守使用規則)
 第十條
  •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在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客房清潔)
 第十一條
  • 如果顧客在同一間客房連續入住兩晚或以上,原則上每天都會清潔客房。
  • 即使我們收到顧客要求不需要清潔的要求,我們也會每兩天清潔一次飯店,以維持《飯店業法》規定的衛生環境。
(營業時間)
 第十二條
  • 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各處告示以及客房內的服務指南中公佈。
    ⑴ 接待櫃檯/收銀服務時間:
     A.接待櫃檯:24小時
    ⑵ 輔助服務設施開放時間:由飯店決定。
  • 如有需要,上述營業時間可能會暫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 即使允許客人使用客房,飯店也可以在必要時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進行飯店的安全和衛生管理或其他營運管理。
(繳費)
 第十三條
  • 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詳情及確定方法請見附表1。
  • 前款中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以貨幣支付,或者在客人抵達時或酒店要求時通過酒店前台認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
  • 即使飯店提供客房,房客自願選擇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費。
(飯店責任)
 第十四條 条
  • 對於因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對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非因飯店原因造成的損壞則不在此限。
  • 我們的酒店已獲得消防部門頒發的優秀防災證書,但除了努力維護防災設施外,我們還購買了酒店責任保險,以應對不太可能發生的火災。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十五條
  • 如果飯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房間,飯店應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其他條件相同的住宿設施住宿。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則本飯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計入損害賠償金額。但若非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寄放物品的處理等)
 第十六條
  •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飯店將賠償損失,除非損壞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聲明其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未這樣做,酒店將應 5 万円を限度としてその損害を賠償します。
  • 如果客人將其帶入飯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任何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壞或因飯店故意或疏忽造成其他損失,飯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多 30,000 日元的損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存放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第十七條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將負責寄存行李,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給客人,前提是酒店同意在客人入住前這樣做。
  •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飯店,並且找到了物品的失主,飯店原則上將等待失主的詢問指示。如果沒有失主指示,貴重物品將在發現之日起7天內向當地警方報告,其他物品將在2個月後處理。但食物、飲料、香菸、雜誌等將在當天處理掉。
  • 前2項的情況下,本飯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
(宿泊客の責任)
 第十八條
  • 如果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使飯店遭受損失,客人將需要向飯店賠償損失。
(免責聲明)
 第十九條
  • 在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對於使用者在使用電腦通訊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而遭受的任何損失,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如果因本飯店認為不適合使用電腦通訊的行為而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住宿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附表1

住宿費等明細(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相關)

分解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及房費+早餐等餐飲)
額外費用 ②額外的食物和飲料(①所含的除外)
 A.消費稅
 B.入浴稅(僅限溫泉地區)
  • 1. 基本住宿費用以手冊中公佈的價格表為準。
  • 2. 稅法修改的,適用修改後的規定。
附表2

處罰(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合約申請人數 收到合約解除通知的日期
沒有停留 當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最多 14 人 100% 80% 20%
團體 15 至 99 人 100% 80% 50% 2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 2. 如果縮短合約期限,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3. 如果團體客人(15人或以上)的一部分取消合同,則入住前10天為入住人數的10天(如果該日之後接受申請,則為入住日期)接受)%(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數。

住宿條款與條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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